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5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5258號債權人九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閎 債務人翊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卓軒 債務人 符景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壹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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