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潘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說明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並按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總人數預納郵務送達費,如逾期未提出或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本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又本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張潘忠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說明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亦未按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總人數繳納郵務送達費,且本件如符合更生之要件,後續尚須進行更生程序,爰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44條、第46條第3款、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洪幸如【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包括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及民間債權人,依法定格式填載,並說明債權發生之原因即債權種類)。另按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繳納郵務送達費(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
二、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內並未記載債務總金額,請陳報最新無擔保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金額及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並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仍須說明)。
三、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四、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其收入期迄時間為何,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及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五、提出聲請人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並提出五年內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
六、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搭乘何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如聲請人每月有特殊需求之支出情況(如醫療),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說明聲請人有無受扶養人?及受扶養人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及其人數、姓名。如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應一併提出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另說明受扶養人實際上確有受扶養之必要並提出證據釋明之。又聲請人就其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並提出教育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八、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九、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十、提出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並說明聲請人配偶是否有收入?收入多少?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為何?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十一、聲請人陳稱目前住所地為「基隆市○○區○○路○○○○○○號4樓」,請說明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如係向他人承租,並補提107年度最新之完整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款證明文件或房東之收款切結書到院;另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何以有租屋需求?
十二、 陳明 聲請人及受撫養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請提出證明。
十三、具體說明聲請人是否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而協商不成立,如是,應提出協商不成立證明書,說明協商不成立時點及原因。如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毀諾,應說明不可歸責於己毀諾之原因、時點及當時收入金額、支出金額、財產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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