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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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25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92年11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9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情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9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755號函及所附臺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等卷證,認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