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宜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宜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蔡宜真因犯竊盜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葉正昭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編號1、2部分 曾定應 │(編號1、2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拘役20日)│執行刑拘役20日)││├────────┼───────────┼───────────┼───────────┤│宣告刑│拘役15日│拘役1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1.01.16│101.01.18│101.08.12│├────────┼───────────┼───────────┼───────────┤│偵查機關(自訴)│高雄地檢101年度偵緝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偵緝字│高雄地檢101年度速偵字││年度案號│第1046號、第1047號│第1046號、第1047號│第1137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1年度簡字第3360號│101年度簡字第3360號│101年度簡字第4504號││├────┼───────────┼───────────┼───────────┤││判決│101.07.30│101.07.30│101.09.18││事實審│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1年度簡字第3360號│101年度簡字第3360號│101年度簡字第4504號││├────┼───────────┼───────────┼───────────┤││判決確│101.09.25│101.09.25│101.11.15││判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2932號│12932號│155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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