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86號原告朱○○真實姓名年.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楊仲農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