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0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0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慶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又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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