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94號
聲請人 林宥鎧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慶鋒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提示日為「113年3月17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系爭本票有到期日之記載,應於到期日即「113年6月30日」後始有提示之必要。倘未到期而為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到期日前之提示為無效之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