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9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少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少榕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少榕因犯詐欺罪,先後經判決確定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6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又本院曾發函通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分別於民國114年1月24日送達受刑人住所、同年2月3日寄存送達受刑人居所地所在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惟迄今均未獲受刑人回覆乙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考。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類型相同,犯罪時間集中於113年3月9日,犯罪態樣皆為加入同一詐欺集團後擔任提款車手,責任非難之重複性較高;復考量各罪仍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法益,斟酌全體犯罪應予非難評價之程度,與受刑人仍有復歸社會之需要、刑罰之邊際效益遞減、痛苦程度遞增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林秋辰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3月9日
113年3月9日
113年3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418、12983、15134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418、12983、15134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418、12983、151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12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12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12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15日
113年10月15日
113年10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12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12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1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30日
113年11月30日
113年11月30日
備 註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9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9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9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3月9日
113年3月9日
113年3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418、12983、15134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418、12983、15134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418、12983、151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12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12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12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15日
113年10月15日
113年10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12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12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1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30日
113年11月30日
113年11月30日
備 註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9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9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