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孟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285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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