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795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金洲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債務人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併提出相關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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