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 曾永金 原告 曾國峯 前列曾永金、曾國峯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 律師前列曾永金、曾國峯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佩成 律師前列曾永金、曾國峯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 律師被告 曾阿日 被告 曾仕雄 前列曾阿日、曾仕雄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前列曾阿日、曾仕雄共同複代理人 劉彥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