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23號

原告 賴明煥

被告 王韻淑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思穎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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