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19號原告 陳天保 訴訟代理人 陳曦 被告 李珠 特別代理人 李國恆 被告 陳嘉莉
陳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3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新店第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