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5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10號

債權人大鑫永鉅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益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鄒寳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公司印文)之簽名或蓋章。

㈢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4年3月5日」?

㈤確認請求金額為「57.36萬元」是否有誤?(因金額不明確,金額請全以阿拉伯數字表明或記載完整各個位數)。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尚欠仲介服務費57.36萬元之金額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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