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補字第8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陸萬肆
仟陸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柒
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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