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王元富
張宗發 被告 江武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4,995,84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