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0號附民原告 謝育彬 法定代理人 汪芷榆 附民被告 蕭宏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1513號(原案號:106年度交易字第20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許育菱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