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8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829號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尤克雄

被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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