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四八七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陸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壹仟陸佰壹拾壹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