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83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木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被告 許耀宗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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