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68號110年度附民字第69號110年度附民字第70號原告 黃明傑
陳月霜 張筱玫 被告 黃胤庭
黃郁齊
賈博雅 上列被告黃胤庭、黃郁齊,因109年度重訴字第1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與被告賈博雅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其中被告黃郁齊被訴詐欺原告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但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怡安
法官鄭虹真
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