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高燕玉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
9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