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95年度偵字第15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典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天九牌壹付、骰子玖顆、抽頭金新臺幣玖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5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天九牌1付、骰子9顆及抽頭金新臺幣(下同)90元均屬被告所有,分別係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涉犯賭博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95年4月12日以95年度偵字第15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可資參照。扣案之天九牌1付、骰子9顆及抽頭金新臺幣(下同)90元均為被告所有,分屬供賭博犯罪所用之物及因賭博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呈在卷,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與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宣告沒收之。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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