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姚永清 原名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3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柒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仟
捌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
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吳錦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