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一九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蔡秋梅 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折合銀元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謝馥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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