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51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蔡瑞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伍仟零伍拾元,及其中貳拾叁萬零陸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拾壹萬貳仟壹佰貳拾元,及其中壹拾捌萬伍仟伍佰叁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陸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其中玖萬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