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秩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中秩字第351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7
年5月6日以縣霧警偵字第097005173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叁仟
元。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塑膠袋(內含強力膠)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4月25日凌晨0時1分許許。
(二)地點:臺中縣大里市○○路○段○○○巷○弄○○號前。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並有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內新派出所警員黃
皓展之職務報告書、臨檢紀錄表、現場圖各1份、照片3幀
附卷可稽。
(三)查扣之強力膠1條、塑膠袋(內含強力膠)1個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強力膠1條、塑膠袋(內含強力膠)1個均為被移送人
黃耀東 所有,且為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其供述在
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