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4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奎鈞
黃祝君
一、債務人陳奎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26,627元,及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奎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22,223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奎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祝君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241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元陳奎鈞、黃祝君其中0000000元,自民國110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85%002新臺幣55474元陳奎鈞、黃祝君自民國110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85%003新臺幣859562元陳奎鈞、黃祝君其中851753元,自民國111年01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5%004新臺幣852678元陳奎鈞其中844671元,自民國111年01月09日起至民國111年02月09日止年息1.98%004新臺幣852678元陳奎鈞其中844671元,自民國111年02月10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09日止年息2.376%004新臺幣852678元陳奎鈞其中844671元,自民國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8%005新臺幣0000000元陳奎鈞其中0000000元,自民國111年01月04日起至民國111年02月04日止年息1.98%005新臺幣0000000元陳奎鈞其中0000000元,自民國111年02月05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04日止年息2.376%005新臺幣0000000元陳奎鈞其中0000000元,自民國111年11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8%006新臺幣139148元陳奎鈞自民國111年01月04日起至民國111年02月04日止年息1.98%006新臺幣139148元陳奎鈞自民國111年02月05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04日止年息2.376%006新臺幣139148元陳奎鈞自民國111年11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8%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元陳奎鈞、黃祝君其中0000000元,自民國111年0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55474元陳奎鈞、黃祝君自民國111年0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859562元陳奎鈞、黃祝君其中851753元,自民國111年02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奎鈞於民國(下同)100年01月28日邀同債務人黃祝君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29萬元,其中300萬元,借期起於100年01月28日至120年01月28日屆滿,債務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20年07月28日止,約定寬緩期滿後,寬緩期間之利息應於寬緩期滿後於剩餘期數內平均攤還;29萬元,借期起於100年01月28日至113年01月28日屆滿,利率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05%。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依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之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二、債務人陳奎鈞於民國(下同)101年06月04日邀同債務人黃祝君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35萬元,借期起於101年06月04日至121年06月04日屆滿,債務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21年12月04日止,約定寬緩期滿後,寬緩期間之利息應於寬緩期滿後於剩餘期數內平均攤還,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季調整)加碼年率1.15%,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依借款約定書第十五條之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三、債務人陳奎鈞於107年01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96萬元,借期起於107年01月09日至127年01月09日屆滿,債務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27年07月09日止,約定寬緩期滿後,寬緩期間之利息應於寬緩期滿後於剩餘期數內平均攤還,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18%。另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四、債務人陳奎鈞於109年03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2,229,229元,其中2,079,229元及15萬元,借期均起於109年03月04日至129年03月04日屆滿,債務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借款2,079,229元依原借期續展至129年09月04日止,約定寬緩期滿後,寬緩期間之利息應於寬緩期滿後於剩餘期數內平均攤還,利率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18%。另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0年12月28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296號及收件回執可憑,誠屬非是,依借款約定書及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且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陳奎鈞一次清償本金5,648,850元,及其中5,599,157元及至清償止之利息、違約金、遲延利息以及訴訟費等,倘執行無效果時,其中2,622,223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債務人黃祝君應負清償之責。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證據1、戶謄2、總約*2、借約*43、利率表4、往來明細*65、存證、收件回執*2釋明文件:=B8=D4=A6p=C3=D2=BE=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