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35號原告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牧野高志 被告洪○○被告張○○被告 李俊逸 即 張美雲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15,36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劉昆鑫附表:訴訟標的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花蓮縣○○鄉○○段○○○○○號:面積24㎡×107年1月公告現值25,700元/㎡×被告李俊逸即張美雲遺產管理人應繼分1/3=205,600元
(二)花蓮縣○○鄉○○段○○○○○○○號:面積8㎡×107年1月公告現值25,700元/㎡×被告李俊逸即張美雲遺產管理人應繼分1/3=68,533元
(三)花蓮縣○○鄉○○段○○○○○號:面積488㎡×107年1月公告現值10,468元/㎡×被告李俊逸即張美雲遺產管理人應繼分1/3=1,702,795元
(四)花蓮縣○○鄉○○段○○○○○○○號:面積5㎡×107年1月公告現值10,100元/㎡×被告李俊逸即張美雲遺產管理人應繼分1/3=16,833元
(五)花蓮縣○○鄉○○段○○○○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花蓮縣○○鄉○○路○段○○號,建物面積102.7平方公尺:103年期課稅現值64,800元×被告李俊逸即張美雲遺產管理人應繼分1/3=21,600元
(六)綜合上計:新台幣2,015,3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