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57號

上訴人 黃清弁

被上訴人 鄭合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裁定限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元,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2日送達(寄存於長樂派出所),惟上訴人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9至105頁),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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