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6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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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638號債權人 梁明哲
梁涂滿英 梁明鑫 梁明志 上列聲請人與 李榮寶 、 黃明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榮寶、黃明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等之住居所。
三、請 陳明 是否更正本案請求標的附表編號①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7年8月10日、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或提出起息日為96年12月10日、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6之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陳明票據號碼CH254130、CH254131、CH254132、CH254132、CH254133之本票4紙之提示日。
五、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㈠為:「債務人李榮寶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20萬元,及自附表……;債務人黃明課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3萬元,及自附表……。」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