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44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簡字第445號
原   告  黃雅莉
       陳榮杰
被   告  潘信達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簡字第44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上午10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陳彥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各負擔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緣因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之住戶 黃一男
分別係原告黃雅莉、陳榮杰之父親及養父,因訴外人黃一
男身體不適,故給予原告鑰匙以方便自由進出家中。於民
國(下同)101年11月2日下午2時許,因原告關切訴外人
黃一男家中水管堵塞之問題,遂下樓至新北市○○區○○
路2段149巷臺北親家社區之社區中庭與總幹事辦公室欲代
為詢問水管阻塞之問題,詎被告竟對原告提出侵入住宅罪
嫌之告訴,誣指原告無故侵入被告之住宅,經 台灣 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1708號案件為不起
訴處分。而且,於原告黃雅莉代其父親即訴外人黃一男向
被告詢問水管堵塞的問題時,被告更以言詞侮辱原告黃雅
莉,說了一句「穿褲子的不敢說,叫穿裙子的來說。」,
原告黃雅莉聽見此語,覺得其人格嚴重受損。原告黃雅莉
一生奉公守法,是名普通的家庭主婦,因替訴外人黃一男
出聲而被列為刑事案件的被告,造成原告黃雅莉名譽上之
損失,且原告黃雅莉因被告之亂為起訴而精神飽受壓力,
甚至失眠,原告黃雅莉自得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下同)5萬元。又原告陳榮杰亦覺得很委屈,訴訟期間經
常性失眠、頭痛,身體不適,並前往亞東醫院就醫,共支
付醫療費用2440元,因出庭而向公司請假,受有工作損失
5240元,且因被告之莫名提告而精神飽受折磨,原告陳榮
杰自得向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5萬元,以上共計55240元。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
決:被告應給付原告黃雅莉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
陳榮杰552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原告黃雅莉陳稱:「有意見,我是
區分所有權人的女兒,我那天回娘家,我並沒有違反登記
,因我是跟他說我爸住18號2樓,然後警衛就開門讓我們
進去,沒有要求我登記,我就直接進去總幹事的辦公室裡
面。」、「(磁卡)跟總幹事買的,壹個壹佰元,沒有辦
法複製。因有家人都可以買。」、「(出入)從來沒有登
記過。」、「我的磁卡可以用,只是當天我換皮包,沒有
帶。」、「除不起訴處分外,還有本件外,沒有其他糾紛
,他們還有其他長期的警衛,有的警衛看到我就開門讓我
進去,我從來沒有登記過,我說我爸住十八號二樓,如果
他叫我登記我沒有登記是我的錯,但沒有要我登記,所以
我就直接進總幹事處,刑案沒有找總幹事作證。我不認識
廖來福 。」、「我爸媽搬過去九年多,我沒有常住,偶爾
會在娘家睡一晚,很多店家都認識我。」、「沒有說一起
進來,原告陳榮杰先去停車。」 云云 ;原告陳榮杰陳稱:
「我沒有違反會面登記,是我乾爸、乾媽。我有鑰匙可以
出入,我不是住戶,我長期在那裡出入,因我乾爸、乾媽
生病,我常常要帶他們去看醫生,我載我爸媽回家,我去
停車回來,我拿鑰匙回去樓上,我爸媽說,我妹妹在樓下
跟總幹事說話,我下來看一下,我也去總幹事辦公室。」
、「不起訴處分書約壹月三日過沒幾天。102年1月21日又
去就診。我因為這件事情就頭痛、壓力大。還是會頭痛,
所以去看醫生。」、「磁卡是我爸媽剛搬進去沒多久給我
的,我們都有,我爸媽那裡有,我也有,沒有經過同意,
是我爸媽給我的。」、「那天我停車完後直接拿磁釦進去
,有另外一個門可以進出。」云云。
二、被告則以下列情詞置辯,並求為判決如主文。
(一)被告於101年11月2日下午14時00分根本沒有對原告黃雅莉
說過「穿褲子的不敢說,叫穿裙子的來說」這種話,這完
全是原告黃雅莉故意虛構捏造的。被告任職於本社區之主
任委員,是負責住戶間協調,而當天被告到總幹事辦公室
時,訴外人 耿蘇民 向伊告知原告是來瞭解中山路2段149巷
18號2樓水管之事,而被告也很有誠意的向原告二人解說
管路配置之問題,此在不起訴處分書第2頁第2行已有載明
:「經查:訊據告訴人潘信達於本署偵查中訴稱被告黃雅
莉進入總幹事辦公室和伊談住戶黃一男住處水管阻塞如何
處理,伊還要帶被告黃雅莉去看水管」,此可證明被告根
本從未說過此話和歧視原告黃雅莉。
(二)另原告在進入本社區時,故意欺騙管理員是這裡的住戶,
讓管理員誤開門讓原告進入,第一時間也並未辦理訪客登
記以及表明是要來關切水管之事,就直接進入總幹事辦公
室。本社區共有408戶,需經由中庭才可由大門出入,原
告二人離開辦公室在社區中庭與訴外人黃一男一起時,原
告黃雅莉之父親即訴外人黃一男向原告說:「不要『臭曉
』(台語發音,此有罵人的意思)委員會以及主任委員」
,而原告也回說:「笑話,我來社區找我父親還要訪客登
記?」他們所說都被來往中庭之住戶聽到,被告基於主任
委員之職責,依照規約所規定之門禁管理辦法,經詢問管
理員求證結果,原告確實未辦理訪客登記,亦拒絕補辦登
記,管理委員會設立有名無實,故只好報警處理,因沒有
結果故被告才對原告二人提告。而管理員即訴外人廖來福
也有至警局作筆錄,其說法與前述相同,檢察官並未採信
證人廖來福之證詞,此外,被告警訊筆錄也是以社區委員
提告。況且該戶之住戶黃一男也當過社區歷屆重要委員,
如監察委員及環保委員等,對規約應都非常清楚,檢察官
在不起訴處分書中提及係黃一男授權讓原告進入,那委員
會就如同虛設,無法掌控各戶臨時之增加人數,若萬一有
重大事情發生,委員會才可以提供名冊參考。本社區於85
年就報備通過,而檢察官提無法源依據,會導致本社區門
禁管制對於不遵守之少數住戶無法可約束,然對於守法之
住戶門禁管制則森嚴,如此一來,管委會就會陷於兩難,
且原告二人確實是以欺騙管理員之方式進入本社區,請鈞
院明察。
(三)原告陳榮杰出庭向公司請假扣日薪和全勤獎金,但原告陳
榮杰並未提出相關證明,且偵查庭定於101年12月19日下
午4時10分開庭,原告陳榮杰卻要請整天的假,實在有違
常理。又原告陳榮杰主張因精神壓力過大,緊張失眠、頭
痛而向被告請求醫療費用共計2440元,然依照其所附之醫
療單據僅花費1640元,此與原告陳榮杰請求之數額並不相
同,此外若患者有緊張失眠之症狀,醫生出診應會先開鎮
定濟供其服用,等一個星期後再回診,之後再依照狀況換
藥品或加重藥的劑量,但原告陳榮杰所提之亞東紀念醫院
診斷證明書及醫療單據可得知:原告陳榮杰於101年11月
26日初診就作腦波檢查,之後又於101年12月10日作電腦
斷層檢查,故可得知原告陳榮杰所述不實。此外,原告說
是因被提告而緊張失眠,那為何地檢署於101年12月21日
就結案,原告陳榮杰於102年1月15日之前都已經收到不起
訴處份書,則原告陳榮杰之緊張失眠理應要變成高興才對
,當天應就可以呼呼大睡,那為何原告陳榮杰於102年1
月21日還要去醫院求診,故被告質疑原告之緊張失眠並非
因提告壓力所引起。
(四)原告進入社區,管理員廖來福警訊時證稱:「原告何時○
○○區○○○○○道」,如果該戶訪客都不登記,只要該
住戶知會管理員或委員會,不必登記進可以隨意進入,則
根本就把管委會踩在腳底下。原告持感應器進入社區是在
配合被告於偵查庭訊問所陳述,然隨著案情在改變,總幹
事平常也從未見過原告在社區出入,如持有磁扣也需與委
員會登記,此都是原告及訴外人黃一男在說謊。
(五)原告二人都聲稱其一生清白,因被告之訴訟行為而致其人
格、名譽受損,那為何本社區僅是很單純的要訪客辦理訪
客登記,卻會讓原告二人如此大費周章的編謊言來騙相關
案情審理之鈞長。綜上所述,因原告確實是以欺騙管理員
之手段才得以進入社區,亦不辦理訪客登記,而被告確實
在警訊筆錄是以主任委員之身分來提告,依據社區規約處
理,故原告之訴顯無理由,請鈞院予以駁回之。
(六)被告當庭陳稱:「我沒有講那句,我當主任委員調解社區
東西,後來是原告爸爸到中庭那邊罵了一句,又罵三字經
,是後來的事情,是同一天的事情,同一時段,因這樣罵
又罵我家,說我這幾年來說我爸媽、哥哥連續往生,這些
話是原告父親講的,我是問他父親說有沒有這樣說,他父
親不承認,所以有連貫本件「穿褲子、裙子」連貫在,我
是問原告父親。我沒有講上述那句話,我是問原告父親他
有沒有說我們家這幾年死三個人死有報應,他父親說沒有
講,我跟他父親說他是穿裙子不是穿褲子,我說他沒有男
子氣概,那是另外一回事。且原告說有鑰匙,但委員會他
們都沒有登記他們有鑰匙、磁釦,要買這些一定要登記是
區分所有權人才有鑰匙、磁釦,如非區分所有權人要進入
該社區要向總幹事登記,因如有狀況我們才有名冊清查,
規約如答辯狀所附門禁管理辦法。原告的身分都還不能進
出社區,如被證一第三條,搬進搬出一定要跟我們登記,
第七條、第八條也有寫訪客登記,要不是訪客,還有第十
條。」、「沒有辦法複製,壹個壹佰元,要多買,什麼人
來的時候要跟我們總幹事講。原告的身分我不清楚,原告
陳榮杰在我們社區出入從來都沒有看到過,原告都沒有登
記。」、「當天值班管理員室廖來福先生,原告黃雅莉是
在門口兩點多,騙管理員說是這裡住戶才開門讓她進來的
,廖來福不認識原告黃雅莉,廖來福是機動的,他有問原
告黃雅莉是誰。廖來福根本不知道原告陳榮杰是何時進來
。且當庭請原告確認磁卡,我們有換磁卡。」、「磁卡賣
出去,但要向我們登記是誰要使用的。登記表沒有帶。被
證四住戶公約都寫的很清楚。」、「廖來福於刑案有作證
。我是請問總幹事講原告進來有無登記。」、「不起訴處
分書內容原告說明如何進入社區的內容與原告陳述不同,
當天中午是與原告父親聚餐,一起來到家裡面,黃小姐才
下來總幹事了解東西。原告陳榮杰現說有感應卡可以進來
。」等語。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
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
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
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
院著有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可為參照。次按人民有請願、
訴願及訴訟之權,憲法第16條定有明文。惟欲平衡人民之訴
訟權與名譽權,應以提起訴訟者於提起訴訟時,是否排除其
主觀意見,將事情全貌完全完整呈現,將經歷所得之事證及
疑點,作必要性及關連性之陳述為判斷之標準,至其判決結
果是否有罪,並非所問。換言之,提起訴訟者若確有將經歷
所得及疑點為必要性及關連性真實的陳述,無蓄意匿飾增捏
之真正惡意,即難謂其合法行使訴訟權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之侵權行為。
四、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對原告提出侵入住宅罪嫌之告訴,然
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在
案,有本院依職權調取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
31708號偵查卷可稽,惟原告之主張被告有侵權行為一節,
均為被告所否認,則本件所應審酌者,乃在於被告有無不法
侵害原告身體、健康、名譽之權利?茲分敘如下:
(一)本件被告告訴原告侵入住宅案件,雖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依告訴人之指訴觀之,足認被告黃雅
莉與陳榮杰係因談論住戶水管問題進入中庭與總幹事辦公
室,實難認被告黃雅莉與陳榮杰係無故前往上址;另證人
黃一男亦於警詢時證稱被告黃雅莉係伊女兒,堪信被告黃
雅莉與陳榮杰係得住戶黃一男授權而進入該社區,亦難認
渠2人係「侵入」該社區。末告訴人雖提出社區規約臚列
訪客進入前應注意事項,並指訴被告等2人未依規定進入
社區,然相關規約並非正式法規,實難逕援各該社區規約
作為認定被告等2人涉犯刑責之依據。此外,復查無其他
積極事證可認定被告等2人涉有侵入住居犯嫌,揆諸首揭
法律規定、判例意旨與說明,應認被告等2人罪嫌不足。
」為由,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31708號偵查卷及原告所提出不起訴處分書影
本1件附卷可稽,則檢察官對原告為不起訴處分,係以無
證據足以證明原告有不法侵入住宅,並非以其未進入該社
區,此亦為原告所同認(見本院102年5月3日言詞辯論筆
錄),則被告對於未依住戶公約之規定進入該社區之原告
提起刑事告訴,顯然係有一定之事實根據,並未捏造事實
對於原告提出刑事告訴,原告雖因被告合法行使訴訟權而
成為刑事案件之被告,然既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人格之
社會評價尚不因此有何斲傷或貶損。再者,被告對原告提
起刑事告訴,其目的無非在求司法判明是非曲直,藉由司
法維護法律保障之權益,而原告若確無不法侵入住宅,亦
正可透過該訴訟程序釐清真相,原告嗣後雖經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亦難憑此遽認被告提出告訴係不法侵害原告之
權利。又原告縱因國家刑事偵查程序之進行而主觀情緒遭
受痛苦及不便,惟民法侵權行為之規範目的並非保護權利
人之主觀情緒不受國家機關影響,原告之身體、健康、名
譽等權利是否受到被告不法侵害,仍須綜合客觀情況判斷
。承前所述,被告對原告提出侵入住宅之告訴,係有一定
之事實根據,且係依法行使追訴權利,自無從認定係不法
侵害原告身體、健康、名譽權利之侵權行為;原告陳榮杰
雖提出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收據影本等,主
張健康權受侵害云云,然該診斷證明書僅記載頭痛,且於
其於102年1月初收到檢察官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後,仍於
102年1月21日就診(見本院102年5月3日言詞辯論筆錄)
,則原告陳榮杰頭痛就診與本件被告提出刑案告訴間,尚
難認為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主張被告合法提出告訴之行
為,構成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自無足採。
(二)原告黃雅莉另主張被告於其下樓詢問水管堵塞之問題時,
竟以「穿褲子的不敢說,叫穿裙子的來說。」等言語污辱
原告黃雅莉,侵害原告黃雅莉之名譽權云云,均為被告所
否認,並辯稱:「我沒有講那句,我當主任委員調解社區
東西,後來是原告爸爸到中庭那邊罵了一句,又罵三字經
,是後來的事情,是同一天的事情,同一時段,因這樣罵
又罵我家,說我這幾年來說我爸媽、哥哥連續往生,這些
話是原告父親講的,我是問他父親說有沒有這樣說,他父
親不承認,所以有連貫本件『穿褲子、裙子』連貫在,我
是問原告父親。我沒有講上述那句話,我是問原告父親他
有沒有說我們家這幾年死三個人死有報應,他父親說沒有
講,我跟他父親說他是穿裙子不是穿褲子,我說他沒有男
子氣概,那是另外一回事。且原告說有鑰匙,但委員會他
們都沒有登記他們有鑰匙、磁釦,要買這些一定要登記是
區分所有權人才有鑰匙、磁釦,如非區分所有權人要進入
該社區要向總幹事登記,因如有狀況我們才有名冊清查,
規約如答辯狀所附門禁管理辦法。」等語(見本院102年5
月3日言詞辯論筆錄),原告黃雅莉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僅
空言:就是聽到而已,沒有什麼證據,就是現場聽到而已
云云,原告陳榮杰亦陳稱:現場聽到云云(見本院102年5
月3日言詞辯論筆錄)。則原告黃雅莉顯未能提出具體事
證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公然侮辱原告黃雅莉,依前開
說明,原告黃雅莉本部分主張,亦難信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
黃雅莉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賠償原告陳榮杰5524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
由,均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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