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1號原告 賴靖玟 被告劉翎育
樓之1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3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蔡美華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