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63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至民國99年6月8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83,025元未給付(其中41,972元為消費款;37,453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3年3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20%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至99年6月8日止累計93,120元為給付,(其中50,124元為本金,42,996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計算利息。
(三)債務人於92年8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92年8月28日起至95年8月28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4.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債權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至99年6月8日止累計146,117元未給付(其中89,924元為本金;51,748元為利息;4,44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計算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鶴鵬┌─┬─────────┬─────────────────┬─────────────────────────┐│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41,972元│99年6月9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2│50,124元│99年6月9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3│89,924元│99年6月9日起至│百分之14.25│無│無││││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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