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7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靜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靜美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靜美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林靜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以如附表所載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商業會計法│詐欺│├───────┼────────┼────────┤│宣告刑│拘役55日,如易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8月間│107年5月10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109年度│桃園地檢109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219號│偵緝字第616號│├────┬──┼────────┼────────┤│最後│法院│臺北地院│桃園地院││事實審├──┼────────┼────────┤││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09年度審金簡字││││1521號│第20號││├──┼────────┼────────┤││判決│109年8月7日│109年9月18日│││日期│││├────┼──┼────────┼────────┤│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09年度審金簡字││││1521號│第20號││├──┼────────┼────────┤││判決│109年9月21日│109年10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9年度│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071號│執字第185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