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4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淑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王崧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本件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其上記載之收款人為 宋權洲 ,雖聲請人稱債務人請求將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匯入其指定之友人「宋權洲」銀行帳戶內,惟僅依上開匯款紀錄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尚難確認聲請人與債務人王崧力兩造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故請提出可釋明債務人指定聲請人將20萬元匯入其指定之友人「宋權洲」銀行帳戶之釋明文件,或其他足資釋明兩造間債權債務關係之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催告債務人清償欠款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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