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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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8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838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林助信 律師即 賴偉祥 之遺產管理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賴偉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零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賴偉
祥之遺產範圍內負擔,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事項一、債務人林助信律師即賴偉祥之遺產管理人(即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賴偉祥所得遺產範圍內,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1,510,820元,及自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賴偉祥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擔。事實及理由一、緣案外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32%計算,案外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案外人(被繼承人)賴偉祥已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死亡,債務人林助信律師擔任其遺產管理人。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510,82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案外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