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346號原告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柒萬貳仟參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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