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06號上訴人即原告 高施耐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陳冠甫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高心媃
高銘園
張貞玫 高川堯 高川鈞 趙惠雲 高川偉 高川智 高銘克 高曾淑娜 高川竣 高小筑
高銘呈 張克偉 高玉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0萬8,0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