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860號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顏建良 、 陳梓煾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顏建良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債務人顏建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