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32號原告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陽謹 被告 曾仕明
曾仕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行為,被告曾仕強應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曾仕明所有,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30,952元,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2,862,184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830,952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1,770元,尚應補繳7,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郭娜羽附表:
編號請求塗銷之標的(苗栗縣頭份市義民段)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64地號土地875.0631,000元698/30000631,152元243建號(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號4樓)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199,800元1/1199,800元合計830,952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