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80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葉善松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善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葉善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其自行於民國109年2月13日如數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於109年3月23日本院審理中,經本院當庭諭知定於109年4月16日下午2時續行簡式審判程序,然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並經本院派警前往其住、居所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送達證書、109年3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109年5月7日南警偵字第1090010585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又被告現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存卷足憑,堪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依法將具保人即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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