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維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黃俊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先後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2號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附表:受刑人定執行刑一纜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03.21│99.10.28│100.04.18│├───────┼────────┼────────┼─────────┤│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案號│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察署100年度毒偵字│││偵字第208號│偵字第208號│第2356號│├───┬───┼────────┼────────┼─────────┤│最後事│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實審├───┼────────┼────────┼─────────┤││案號│100年度易字│100年度易字│100年度中簡字││││第1697號│第1697號│第2237號││├───┼────────┼────────┼─────────┤││判決│100.07.01│100.07.01│100.09.30│││日期││││├───┼───┼────────┼────────┼─────────┤│確定│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判決├───┼────────┼────────┼─────────┤││案號│100年度易字│100年度易字│100年度中簡字││││第1697號│第1697號│第2237號││├───┼────────┼────────┼─────────┤││確定│100.07.25│100.07.25│100.10.24│││日期││││├───┴───┼────────┼────────┼─────────┤│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附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執字第9255號(編│執字第9255號(編│字第13199號│││號1至2定執行刑│號1至2定執行刑││││6月)│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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