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本件應補正之書狀及相關文件資料│├───────────────────────────────┤│(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曾協商不成立或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二)協商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三)提出台中市○○○○街○號6樓之地號謄本及建物謄本,並說明聲請││人與第三人 賴靜慧 之關係為何?及向第三人租屋之原因。│└───────────────────────────────┘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魏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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