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937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 吳婕 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伍仟參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新台幣)│││├──┼──────┼───────────┼──────┤│001│1,176元│民國109年9月15日│20%│├──┼──────┼───────────┼──────┤│002│8,360元│民國109年9月1日│20%│├──┼──────┼───────────┼──────┤│003│1,012元│民國109年9月5日│20%│├──┼──────┼───────────┼──────┤│004│1,496元│民國109年9月5日│20%│├──┼──────┼───────────┼──────┤│005│976元│民國109年9月15日│20%│├──┼──────┼───────────┼──────┤│006│1,020元│民國109年9月15日│20%│├──┼──────┼───────────┼──────┤│007│1,403元│民國109年9月15日│20%│├──┼──────┼───────────┼──────┤│008│1,037元│民國109年9月20日│20%│├──┼──────┼───────────┼──────┤│009│3,360元│民國109年9月1日│20%│├──┼──────┼───────────┼──────┤│010│1,423元│民國109年9月1日│20%│├──┼──────┼───────────┼──────┤│011│1,703元│民國109年9月10日│20%│├──┼──────┼───────────┼──────┤│012│1,314元│民國109年9月15日│20%│├──┼──────┼───────────┼──────┤│013│1,827元│民國109年9月15日│20%│├──┼──────┼───────────┼──────┤│014│5,257元│民國109年10月5日│20%│├──┼──────┼───────────┼──────┤│015│1,365元│民國109年10月10日│20%│├──┼──────┼───────────┼──────┤│016│1,266元│民國109年10月10日│20%│├──┼──────┼───────────┼──────┤│017│1,335元│民國109年10月15日│2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