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抗字第22號抗告人 陳玉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受監護宣告之人 陳楊月娥 之「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184土地之所有權」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189土地之所有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吳素勤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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