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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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7383號債權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彭凱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租車還車時里程數為17,311,及出車時里程數為14,184,共計使用31,27公里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租車專案說明里程換算以3元(實際以2.8元)計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