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4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明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明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明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於民國101年5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於101年5月2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明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1年3月21日以101年度審訴字第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101年4月23日判決確定;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1年3月30日以101年度審訴字第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於101年4月30日判決確定;並由本院就上開101年度審訴字第89號及101年度審訴字第62號判決所科之刑,以101年度聲字第9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於101年5月24日入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月2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1月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將上情通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