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04號原告 沈宜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子電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3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即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仙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