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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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9號聲請人即被告之姑 陳春敏 被告 陳凱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年輕不懂事,且為初犯,希望能予具保回家跟奶奶過年,爰請准予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二、按羈押之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或係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或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定有明文。次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及真實、確保刑罰之執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而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所定羈押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應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
三、被告因涉嫌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並核閱卷證後,認被告坦承全部犯行,且有卷內各積極事證可證,足認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犯後騎乘機車逃逸,且作案前已知塗改車牌逃避追緝,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確有羈押之原因,衡酌被告所犯情節對社會公益侵害非輕,經衡量比例原則,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05年12月19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四、查被告涉犯之各罪,有卷內各積極事證可佐,堪認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犯後騎乘機車逃逸,且作案前已知塗改車牌逃避追緝,有事實足認日後仍有逃亡之虞,經本院審核全案情節,認被告逃亡之可能仍存,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俱在,縱本案業已審結,被告仍恐規避後續執行程序,無從以提出具保金等其他手段替代,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另聲請意旨所稱希予被告返家與親人過年乙情,尚與法定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之審酌內容無涉。從而,聲請人聲請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徐雍甯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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